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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星期五

今日京山第四版 机动车逾期未处理的公告(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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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逾期未处理的公告(第一期)

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下列机动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收集证据需要或者因道路交通违法被本大队依法扣留,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及所有人持相关手续或者证件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前来接受处理。对公告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予以拍卖,拆解或者强制报废。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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